官方回复来了!公积金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真相竟是这样!
4月1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未作任何调整,今年上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此前网上流传“公积金竞争对二套房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最低六成且最多贷款60万”为错误信息。
4月12日,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4月15日起(网签日期),对二套房贷款实行“认房又认贷”,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最低六成且最多贷60万元。但该政策只是国家宏观政策,而公积金是因城施政,并非武汉的公积金政策。
国管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如下:
武汉目前公积金详细政策如下:
(公积金贷款官方热线:12329)
公积金相关政策查询,可以关注“武汉楼市一线”公众号回复【公积金】查看。
一、2018年5月1日起武汉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70万!
首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二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调控机制。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动态跟踪监测个贷率(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变动情况,通过设置并及时调整流动性调节系数,相机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以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取消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扣减”规定,即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再扣减首次已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武汉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每半年公布一次个贷率,作为调整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依据,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关于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鉴于当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6%,介于80%(含)和90%之间,对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根据《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二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异地公积金贷款新政2018年12月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5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有异地贷款的收益。
第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五)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第三章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包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第十条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见附件1);
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见附件2);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
6.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异地贷款资料后,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进行核实,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及审核结果,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后,将异地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资料报送原登记的分中心进行贷款终审。
对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缴存证明回执联返还缴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异地贷款的偿还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流程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账户冻结。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冻结。
(四)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证明回执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
(五)账户解冻。对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为不予贷款的职工,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解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可凭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结清证明、结婚证及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其异地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追回已获得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五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楼盘再也不能拒绝公积金贷款了!
2018年3月21日,武汉公积金中心、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以及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撑腰”。
政策内容精简如下:
1、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3、加强公积金受托银行的考核管理
4、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压缩住房公独金个人贷款办理时限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问:如何认定二套房?
答: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房,或者家庭成员名下现在无房、但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认定为二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才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即认房又认公积金贷款记录。
问:取消公积金贷款“扣减”规定有何利好?
答:之前,武汉实行“一刀切”贷款限额和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以及个人贷款扣减政策。举例来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使用了20万元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只能贷30万元(50万减去20万)。新政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扣减”规定,利好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
问:何种情况下不发放公积金贷款?
答:首套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面积不受限制。
首套房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第二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且面积不受限制。
首套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第二套房不支持公积金贷款。
继续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不再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全国的公积金都能在武汉买房啦!(其实只是武汉单方面承认,外地公积金依然不能在武汉贷款)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出台《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武汉此次出台的政策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处是否会同意将武汉人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款放到武汉来用于在武汉购房。也就是说武汉率先摆出了和全国互认公积金的态度,但其他城市并没有与武汉互通,其实只是武汉单方面承认,外地公积金依然不能在武汉贷款。
目前从政策上来讲,仅有长沙、南昌、合肥和湖北省内公积金可以在武汉买房。
四、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除商贷所需的全套资料外,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
1、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一份;
2、银行版征信报告;
3、提供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4、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缴的必须提供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提供所在单位与缴存单位签署的代缴协议,社保明细,个税明细。
五、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商贷正常还款半年以上;
2、已交房办理两证或不动产证;
3、原商贷银行同意;
4、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只能转成纯公积金贷款,不能转成组合贷款。
所需资料即流程:
武汉的贷款条件详情
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一)
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二)
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三)
个人信用审核标准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基本条件
1、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2、贷款、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金额的;
3、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的最长逾期月数达到6期及以上,准贷记卡最长透支月数达到6期及以上的;
4、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显示,最长逾期(透支)达到4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7次及以上的。
附加条件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在遵循以上信用审核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该笔原商业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最长逾期≤2期,且累计逾期次数在≤5次。
因以下情况逾期,导致不符合贷款条件,在核实情况下,可以受理公积金贷款:
1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记录超过规定内容,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由发卡行出具证明,经武汉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的,通知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受理。
2
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武汉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的,通知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受理。
有逾期记录的同学,请看这里!
使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
在武汉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有哪些要求。
PS:关于公积金贷款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公积金贷款官方热线12329咨询。